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程序
(一)提出申請:有流轉意向的土地轉出方和需求方向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進行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
(二)信息發布:鄉鎮、村土地流轉機構需流轉的土質狀況、面積、價格、年限等向外發布,逐步實現網上發布信息,尋求供求對接。
(三)雙方協商:流轉雙方在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主持下就流轉土地面積、年限、方式、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平等協商。
(四)資格審查:土地流轉雙方協商達成初步決見后,由所在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轉出方、轉入方的準入資格項目用途進行審查。
(五)簽訂合同:流轉雙方協商一致后在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指導下簽訂全省統一制訂的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鄉鎮、村流轉服務機構各備案一份。
(六)合同鑒證:流轉雙方申請合同鑒證的,可以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的及時予以糾正。
(七)備案登記: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后應及時向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建立流轉臺帳,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可以申請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八)收益兌現: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截留、扣繳流轉當事人的收益。